2003年5月11日7时20分左右,四川省乐山市某运输公司一辆运输过氧乙酸消毒液槽罐车在昆明市西山区某厂内发生爆炸,引发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一是乐山市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在不了解过氧乙酸性质的情况下,用沙袋错误处置槽罐装料口,在长途运输的颠簸过程中,造成沙袋完全堵塞进料孔,致使罐内压力增大,发生槽罐爆炸;
二是运输过氧乙酸的罐车,不符合国家《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罐上没有安装通气阀、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和防浪板等安全设施。乐山市某运输公司擅自改变盐酸槽罐车的用途用于运输过氧乙酸。公司未对驾驶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没有配备押运人员负责监控;
三是成都某化学品公司和成都某制药公司违反工商登记,超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过氧乙酸,两公司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无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员工未经相关产品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无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过氧乙酸,也未对其产品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间接原因
西山区某厂虽然取得了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过氧乙酸消毒液临时生产备案凭证,但其生产场地、环境、原料储库、工艺条件、人员素质等均不符合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未经严格审核,盲目向无资格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成都某化学品公司订购过氧乙酸,并允许成都某化学品公司改变运输包装并提供场地在本厂内分装过氧乙酸。
责任追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化学品肇事罪终审判决乐山市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昆明市西山某厂2万元的经济处罚;
3.责令昆明市西山某厂停产,另外择址搬迁。
防范措施: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批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和条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2.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3.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昆明市西山某厂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另择厂址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