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李某在下班途中,巧遇一家电脑商店发生火灾,他为抢救这家商店的财产被烧伤。 虽然他抢救商店财产的活动,并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内,但他从事的是对社会有益的活动,根据《试行办法》第8条第款的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李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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