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需解决各种问题,其中必须妥善解决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的维护问题。换言之,要顺利实现用人单位的分立、合并、妥善安置劳动者、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对于非法人企业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也规定,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发生分立、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以这些法律为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应当依据规定就原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承担或分别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而不能将劳动者一味地推向社会,影响社会稳定。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名称、住所等变更登记,继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支付有关工伤待遇等。
权利义务承继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在承继与变更的关系中,承继是前提,变更是在承继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的变更。例如,企业分立、合并后,客观情况毕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因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重新确定职工一方的工资待遇,由此,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就会随之变化。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不得借机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