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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