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部门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做了具体
规定,小宋在报纸上看到了有关报道,由于他所在单位未参保,因此特别关注此事,现向12333咨询相关内容。
答:2004年12月份,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这个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第一条规定了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加保险的期限,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2005年3月3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
小宋是否参加医疗保险,首先要判断其单位是否属于参保范围,如果在参保范围内,他所在单位就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