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9日7时20分,重庆江津市一艘个体客货船羊石8号,沿长江江津中坝上行至羊石镇途中,在重庆上游160.9公里的烟滩浩上口徐梁滩口处翻沉。所载乘95名乘客和3名船员全部落水,经抢救生还29人(含船员2人),死亡14人(含船主赵先金),失踪55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5.73万元。经航运专家和事故调查组分析论证后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基本情况
发生“7·9”事故的羊石8号,系江津市羊石镇中坝村三社农民赵先金和其兄赵先忠共同出资购置,并以赵先金名义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个体客货船。该船是1997年5月建造的钢质船,总长20.80米;宽3.80米;船舶稳性符合C级航区J2航段要求;主机:2105型柴油机2台;功率:14.7千瓦×2;总吨:35吨;净吨:21吨;核定载客40人,船员3人;核定载货20吨。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自1997年5月29日至1998年5月28日止。
羊石8号属不适航船舶。
发生事故时,当班驾驶赵先金无适任驾驶证(仅持有内河五等司机适任证书),本事故属无证驾驶。
事故当日天气:晴,视线良好。
事故河段属内浩副漕,徐梁水域,礁石密布,斜流强,西流旺,落差大,水流紊乱,无助航标志。
事故经过及原因
1998年7月9日,羊石8号从长江江津中坝载客至羊石,早晨约5时30分从中坝中码头载客6人开航,当班驾驶赵先忠,轮机员赵先金,沿中坝下行至中坝尾,转向内浩,沿中坝上行到老正沟码头停靠上客89人,并上载西瓜500多公斤,约7时从老正沟码头开航,沿南岸上行。当船上行至徐梁滩下约100米处,轮机员赵先金,擅自离开机舱进驾驶室接替赵先忠驾船,让赵先忠到机舱操作机器。约7时20分上行至徐梁滩投水上架,由于航道窄、水流急、马力小、装载过重,船舶左摆右摆无法过滩,当船首向左摆时,首部左舷碰撞徐梁滩岸礁石,船首向外张出,左舷进水并向左侧倾斜翻沉,旅客和船员全部落水。
直接原因:
一、违章航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起因。羊石8号船舶适航证书已于1998年5月28日到期,按规定应停航修理,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适航证书后方能航行。
但1998年5月28日以后,赵先金、赵先忠仍违章载客航行。6月20日江津港监所检查到羊石8号证书逾期,下发了通知,令其“立即停航,办齐手续才准航行”,并要求,6月30日前到港监站接受处罚。
6月26日上午港监人员又去检查该船时,船主驾船逃逸,直到7月9日事故发生时,羊石8号仍未停航,也未到港监站接受处罚。事发时,船主赵先金违规无证驾船,且严重超载,该船核定载员43人(含船员),当时实际共载员98人,超出核定载员55人,超载率128%。
二、航路选择错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羊石8号从老正码头开航后,本应选择过河沿北岸中坝水缓、航道较宽的安全航路上行,但当班驾驶赵先忠心存侥幸,冒险选择了距离较近,但礁石密布、斜流强、航道窄、对船舶安全威胁极大的航路上行。
三、冒险蛮干和错误操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羊石8号船主赵先金,不听其父赵怀友和其他乘客的劝阻,冒险冲滩,导致船舶触礁进水翻沉。
间接原因:
一、羊石镇政府对辖区内的个体船舶管理松懈、监督检查措施不力,以致船主和技术船员法制观念及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违规冒险蛮干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制止,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首先,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按照江津市政府的规定,江津市四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市、镇(乡)、村(社)、经营者四级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而羊石政府在与江津市政府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后,没有向下层层签订,造成基层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
第二,管理松懈。没有准确掌握辖区内个体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没有建立完整的船舶管理台账,没有及时查处羊石8号船舶证书逾期后仍在航行的违规行为。
第三,镇管船员没有尽职尽责,没有及时向镇领导报告羊石8号的违规航行行为。羊石镇有此类船舶百余艘,管理工作难度大,但该镇只设了一名兼职管船员,每月只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到码头或江上巡查,因此,对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没有全面落实。
第四,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对此,管船员多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没有得到任何改进。
第五,安全生产监管措施不力。长江洪峰到来时,江津市政府通知各有船乡、村,在洪峰到来时禁航,但7月9日上午仍有包括羊石8号在内的多艘船舶从中坝起航载客,没有遵守江津市政府的禁航令。
第六,江津市港航监督部门没有认真履行港航监督职责,对乡镇客运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没有及时果断查处肇事船舶的违章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朱扬港监站明知羊石8号仍在违章载客航行,而未采取措施制止其违章行为,也未向上级汇报,放任了该船的违章行为。
第七,江津市政府对所属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督查不力,以致乡镇政府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工作只布置不落实,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处理及反思
“7.9”事故属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除船主赵先金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外,其他责任人及江津市政府、羊石镇政府、羊石镇中坝村、江津港航监督所、朱扬港监站等相关领导和人员都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党纪、行政处罚。
每一起安全事故,都可以找出很多具有共性的肇事原因。每一起偶然事件都蕴藏着必然的因素。
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8月1日起国务院修改实施了新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照《条例》分析,重庆江津“7·9”特大沉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至少违反了《条例》中的九条规定,当事人的责任固然是肇事的直接原因,但事故反映出江津市政府、乡镇政府及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检查督促乡镇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政府职能,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致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重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