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我家所在区送电公司组织的招工中,我弟弟报了名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不慎从电线杆上滑落,致左脚严重骨折。请问我弟所花的医疗费及其它费用能否让送电公司予以承担?
答: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弟参加了公司的招工报名后,公司组织他参加岗前业务培训,说明公司已经聘用你弟作为公司正式员工,拟培训后进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送电公司在员工上岗前对其进行培训,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在从事一切与工作有关的行为时,都应视为工作期间,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意外事故等都应属于工伤。所以你弟在上岗前的业务培训期间发生了意外事故,应为工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前四项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然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见你弟在岗前培训期间发生的左脚严重骨折,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所以,你弟在岗前培训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公司应按规定承担医疗费和其它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