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正式实施,届时,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在内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体系内包含的5大险种已全部建立。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就此项规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在新闻发布会上详细解读了此项生育保险规定。会后,本报记者就本次生育保险规定的适用范围、缴费比例及待遇标准等读者比较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王德修副局长。
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王德修副局长告诉记者,《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由公费医疗经费支付。此外,来京务工人员暂时不纳入此生育保险范畴,王德修副局长对此解释说,一是考虑到国家计划生育对各地计划生育规定标准不一,如部分地区可以生两胎,使北京市在具体操作上难度很大。二是去年本市出台了针对来京务工人员的工伤和医疗保险,这是当前维护来京务工人员权益的重要内容,今年还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此项关系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打工期间最大利益保障的两个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费
王德修副局长说,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有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王德修副局长特别强调说,企业缴费人数为单位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总数之和,而不是以女职工的数量为标准的,如某企业有符合条件的职工100人,其中有女职工3人,那么参保的缴费基数就应为这100人的缴费基数之和。
享受的待遇
王德修副局长对记者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四方面内容,其中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女职工产假正常生育的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初育,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就医问题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
险的规定就医。
职工可以到个人选定的4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职工还可以直接到本市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到当年获得基本医疗保险A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女职工因分娩急诊住院,可到本市就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转诊时,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王德修副局长说,到今年年底前本市将有200万应参保人员纳入统筹范围。王德修副局长还说,近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文件,确保到7月1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