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草案经过十多年的磨砺方才形成,但提交人大审议后却停滞于2004年底。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今年年底将是决定新破产法草案命运的最关键时期。当然,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组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自是众望所归,但是目前,在各方争论较激烈,没有一方形成较大优势的情况下,这部法律这时候出台也许太过仓促。现在我们重新回顾一下《新破产法草案》的一些重大突破。
首先是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大。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企业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新企业破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鉴于原有破产法形成于改革初期,仍然带有很强烈的计划经济痕迹,所以把原来两套破产方法并轨,适当扩大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大势所驱。考虑到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破产的范围只能扩大到商个人而不能到一般的自然人,以免因为宣告破产逃避债务无法得到有效规避,伤害到交易安全。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确实存在特殊性。这类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两部分,草案授权国务院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办法。
其次,根据草案第127条的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补偿金等,将作为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第一顺序来清偿。这就意味着担保债权也将在劳动债权之后清偿。这对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两者的债权大多通过担保来实现。
再次,草案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代替目前实施的清算组方式,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有政府的清算组在个别的企业破产中出现,清算组也要采取管理人的方式。管理人具体由法院任命还是债权人确定还存在争议。
最后,草案面临的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是关于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并且国有企业破产将使大量的国有企业职工受到直接伤害,所以草案给国有企业破产留有余地,采取过渡性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