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工人受伤后 才发现雇主无资质 去年的3月12日,对重庆人何东(化名)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他在被雇佣拆房子的过程中不慎受伤。后来,他向法院起诉,向雇主陈宏(化名)索赔各种损失。可令他想不到的是,雇主并没有拆除房屋的相应资质。那么何东的索赔能否如愿?法律依据又在哪里?今天的《以案说法》就来共同关注这个案子。 说到这个官司,不得不提到一个名叫吴雄(化名)的人。陈宏雇佣并委托吴雄召集工人从事拆旧房子工作,工人的工资按工程量计算,由吴雄统一向陈宏领取后再发给工人。因工程进度的需要,吴雄需招集新的帮工。何东应吴雄的招集,于去年3月5日开始受雇于陈宏。 一个星期后,何东在陈宏承包的晋江一栋四层楼房拆房时从三楼楼顶摔下受伤。何东先后被送往两家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何东受伤不轻。当年的4月初,何东出院了,但还得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养治疗。何东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不少,同时,何东也通过吴雄向陈宏领取1万多元,用于治疗费和生活费。有借钱单据为证。 后来,何东把陈宏告到晋江法院,向他索赔各种经济损失数万元。晋江法院受理后认定何东受雇于陈宏从事拆旧房工作,并在这过程中受伤,陈宏必须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陈宏并没有拆除房屋的相应资质,那么何东所受损害该是哪种损害呢,他能获得赔偿吗? 晋江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陈宏需赔偿何东2.6万余元。陈宏不满意此判决,于是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雇员受伤后 有两种赔偿途径 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傅家顶法官对本案进行了点评。他说,本案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而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本案中依照的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民法通则》。 傅家顶法官说,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提起诉讼要求索赔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若雇主即用人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与雇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不能对用人单位(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反之,若雇主不具备《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属于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可以根据《解释》的规定,对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赔偿数额方面,应根据《民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 《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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