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狗的三种权利及相应法律关系
徐爱国
后SARS时代,许多问题旧话重提,养狗风波也许是其中之一。当我们把养狗纳入到法律轨道的时候,我们自然就要考虑到涉及到狗的各方权利,概而言之,此类权利有三,一是养狗人的权利,二是反对养狗人的权利,三是狗的权利。前两者,我们说得多,后一种权利我们说得少。
一个传统自由主义者的口号是:只要我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者利益,我就有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因此,只要我有钱,只要我有闲,只要我愿意,我就有权利养狗。或者,养一只狗比养一个孩子要好,孩子要哭要闹,狗不哭不闹,我喜欢我就抱狗,不喜欢就把狗扔到地上,养个孩子就没有这样简单了。但是,自由主义有它的界限,狗吠产生了噪音,狗屎发出了臭味,狗急了还要跳墙,狗的所作所为就会发生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或者潜在的受害者就有权利反对养狗,因为狗主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侵犯了反对者的权利。于是,在没有国家权力介入之前,因狗而生的法律关系有二,一是私害,或者称相邻关系,二是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当狗的行为不仅仅是狗主人个人行为的时候起,当狗的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起,传统养狗和反对养狗就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特别是当SARS成为“恐惧”的代名词之后,各地的《养狗条例》浮出水面。关于狗的法律就开始从私法的领域进入到公法领域,行政法律事前规制优先于民法的事后补救。原来养狗者与反对养狗者的权利冲突没有消失,而且在此基础上还产生了政府与养狗者的法律关系。如果政府真的是协调养狗者与反对养狗者的利益,如果政府真的是为了公共社会利益,政府的行为肯定是值得称赞的,反之,如果政府另有目的,比如放宽限制加大处罚力度以补贴政府家用,那么单行条例本身就动机不纯。
养狗人养狗的充分理由是要维护狗权,人有权利,狗同样有自己的权利,因为人与动物有着生物学上的生态平衡关系,不许养狗既违反人权,也违反狗权。西方有一种环境伦理学,其观点就是这样的。狗被人驯养之后,不再是野生的动物,不是野生动物就失去了自生的能力,人不去养它谁养它?但问题是,在决定养狗的时候,养狗人问过狗没有:你愿意让我来养吗?什么时候狗成了温驯的动物?无据可查,但在西方国家,狗肯定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属于温驯的动物。狗绝对是可以养的,狗肉绝对是不可以吃的。不过,在描述狗的习性方面,两个人的说法不得不正视,一个是先哲柏拉图,一个是英人柯南道尔。柏拉图说,一个国家的卫国者就像一只狗,对朋友友善对敌人凶残。看来古希腊的狗也有凶的时候。柯南道尔在福尔摩斯所探的案中,凶猛高大的狗是可怕的杀人工具。奇怪的是,后来狗凶残的本性慢慢消失了,狗成了人类的朋友,成了温驯的动物。英国1906年的狗法和1928年的狗法,以及1971年的动物法都称狗为温驯的动物,虽然狗主人要承担近似严格的责任,但比起天性凶残的野生动物来说,狗主人的注意程度要低得多。西方的狗退化了,中国的狗也许正在退化之中,可以想象,当更多的狗成为人的宠物的时候,当人的行为改变了狗的习性的时候,狗不再是狗了,因为不会狂叫的狗能够算狗吗?我同情狗,我认为,把狗当宠物来养,是违反了狗权,而不是对狗的人文关怀。
最后的结论是,为了公共的利益,应该对养狗做出严格的限制和较高的门槛,因为其中的前提是:既然养狗人能够养得起狗,就应该承担起较高水平的养狗责任;如果养不起,那么就到动物园看看狗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