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劳动保障部门、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成的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就制定“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进行了三方协商。该办法是将企业是否发生工伤事故理赔与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直接挂钩。该办法一旦正式出台,加上自去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无疑将大大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权益。但同时,这两个办法也势必要求有关部门对企业在工伤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更明确的细分,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发生在去年底的陈双龙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家属申请工伤待遇并不意味重复受助
陈双龙家属申请享受工伤待遇是无奈之下的明智之举。说此举无奈,是因为从媒体报道的消息来看,伤害陈双龙的行凶者系无业人员,有前科,曾先后被劳动教养和判刑,不管凶徒最终是不是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本不富裕的陈双龙家庭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极有可能碰到执行不能的问题。
如此,选择申请享受工伤待遇就是一个明智之举了,因为陈双龙之死不仅仅构成了一个故意伤害(结果致人死亡)的人身侵权,而且符合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只是一种补偿,其标准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不会有“执行不能”的尴尬,而且并不妨碍陈双龙家属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这意味着,陈双龙之死可以先按工伤处理,再由家属提起民事诉讼,不存在一个二选一的问题。只不过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的规定,陈双龙家属不能两头拿钱,也就是说,如果陈双龙家庭真的遭遇执行不能的话,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先部分承担了这种“不能”,一旦陈双龙家属从侵权者那儿获得的赔偿(不是判决数额,而是实际履行数额)加上工伤保险基金先期支付的费用,超过了判决数额,那么超出的部分就应当相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浮动费率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缴费确立了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举的原则,而本市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浮动费率,《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救助遇害职工家属企业遭遇保费风险
去年12月22日,780路公交车调度员、53岁的陈双龙,在劝阻插队行为时被乘客用伞尖戳伤致死。不久,有关部门为他全面落实了工伤保险待遇。陈双龙成为《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去年7月1日施行以来,因因公殉职而享有相应待遇的第一人。
与原来的工伤认定办法相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这一规定,浦东冠忠公交公司在陈双龙因公殉职后,即着手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相关手续,并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前,先行代付。
浦东冠忠公交公司此举帮助英雄家庭解了燃眉之急,但由此却引发出另一个问题: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将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依此规定,陈双龙见义勇为因公殉职后,在他的家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他生前所在单位却因此要提高工伤保险缴费额度,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虽然目前有关部门还未就“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作出最终的具体规定,但其主要内容是确定的。如果陈双龙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真的遭遇执行不能的话,上述问题就是一个绕不开的题目,增加浦东冠忠公交公司的工伤保险缴费,对企业是否意味着不公平?如果不增加,工伤保险基金又如何实现以支定收、收支平衡?陈双龙之死引发的工伤保险理赔,给有关部门出了道新题目。 工伤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无疑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利益。
据了解,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工伤认定ABC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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