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就职的出租汽车公司没给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导致“的哥”袁先生患病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出租汽车公司必须为袁先生补办医疗保险,并支付袁先生3.1万余元医疗费。
袁先生原是北京渔阳联合出租汽车公司的一名“的哥”。2003年4月初,袁先生被医院初诊为心脏病,他随后与出租车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手续。去年1月,袁先生进行了心脏手术,但因出租车公司一直没给袁先生缴纳医疗保险,导致袁先生没法报销医疗费用。为此,双方产生了纠纷。随后,袁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袁先生的申诉请求。去年5月,袁先生起诉到法院,提出出租车公司为自己补缴医疗保险费用,支付3.1万余元医疗费用等要求。
而出租车公司认为,公司属乡镇企业,为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公司实行农民工基本医疗内部报销政策,报销标准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出租汽车公司关于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并不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出租汽车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袁先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报销义务。
法院认为,出租汽车公司没给袁先生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导致袁先生患病后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此,出租汽车公司除应赔偿因未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给袁先生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外,还应为袁先生补办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