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失业保险处发出通知,将淄博市部分非城镇企业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
据了解,这次扩大的范围是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城镇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一定规模的非城镇企业等。通知指出,各参保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保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非城镇企业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及职工其参保年限自开始缴纳之日起计算,参保职工失业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计算,领取待遇标准按城镇企业失业职工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