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事紧急求助。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劳动合同于今年7月30日到期。从贵刊前两期介绍中知道社保费缴费基数应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可我所在公司一直不是这样做的,我近两年的工资都在5000元以上,可公司现在为我缴费的基数还不到2500元。昨天我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合同到期不再与我续签了。请问我可以在离开公司时要求公司补缴3年来少缴的社保费吗?公司欠缴社保费,是否应该像拖欠工资一样给予我一定的赔偿金?
答:如果你的工资每月都超过5000元,但公司确定的你的社保费缴费基数却在2500元以下,这显然违反有关规定,构成不足额缴纳社保费。
根据有关规定,单位没有足额为你缴纳社保费,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如果单位拒绝,你也可以在结束劳动关系60日内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追讨。不过,你要注意的是,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明确:劳动者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但如果收入超过上限(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或下限(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以上限和下限为准。
2004年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是5541元,2003年的缴费上限是4869元。
另外,对于拖欠工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并支付拖欠额25%的经济补偿。但对于不足额支付社保费,没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