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薇薇日前气愤地致电《劳动报》,诉说公司违反规定对她不公,想要本报给个说法。
原来,薇薇怀孕两个多月,身体一直不太好。上月20号,因发高烧薇薇没下班就直接去了医院检查,医生开了药,还开了休假单要求薇薇休息3天,并叮嘱薇薇注意保胎。听此言,薇薇随即去妇产科看了医生,医生同样叮嘱薇薇注意保胎。薇薇让家人向单位递交了请假单,在家躺了3天。这个月发工资时,薇薇发现公司按病假扣了她3天的工资。薇薇认为自己去医院产科做了检查,医生也让自己休息保胎,所以这3天应算作产前检查,按规定产前检查应视作出勤,单位不能按病假扣发工资。但公司领导坚持说她这是因病休息,应按病假缺勤处理,按照规定扣发工资没有错。
其实,根据薇薇所说情况,单位的做法并没有错。薇薇当时是因发高烧才去医院看病的,尽管医生叮嘱她注意保胎,她也到妇产科做了检查,但医生建议她休息的3天的确是应该算病假的。
薇薇说女职工产前检查应算作出勤,这话没错,但产前检查是有特定含义的,不是孕妇只要去医院检查看病都能算作产前检查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从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的是,怀孕女职工做产前检查的机构、时间和次数,应按医疗保健机构的意见或建议进行,而不是由怀孕女职工自行决定的。就像薇薇上个月去医院,并非依照约定专为产前检查而去,所以不能算作产前检查,而其后休息的3天就更与产前检查没有关系了,就算不是因为感冒而是因为保胎,那这假也只能是病假,不能依据有关规定视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