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日 职工患病住院一个月单位停发工资称想要钱找医疗保险机构———
事件背景
2003年初,我突然患病,在住院一个月后,单位以已为我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我的工资,要求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请问,单位是否侵害了我合法权益?
政策解答
律师认为,单位停发工资是违法的。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并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偿。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劳动法第27条也规定,在职工患病期间公司不应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应发放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以医疗保险代替病假工资显然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