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化:权利本位(之一) 评
Legal right: Right standard 征汉年 【摘要】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从朦胧到觉醒,法律的本位问题上,权利本位将取代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说是从应然性的权利出发,是将“本位”问题置于“形而上”的领域。法律权利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不同主体对权利的觉醒造成权利的重新构建,特别是不同人群之间权利的重新配置,这种权利的配置包括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界分,权利总量是一个守恒与动态发展和动态平衡的过程。 With social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ity, right consciousness of people from dim to awaken, on standard of the law, right standard will replace obligation standard. Right logic starting point that standard say to " should right ", should have idea of right depend on people’s understanding of right to a great extent. Say from a certain angle right standard say proceed from right that should be right, prove standard issue of law , put on field on " shape pay " " standard " issue. The legal right is a progressive course, it is different subjects that cause the another construction of the right to the awakening of the right, especially the deconfiguration of the right between different crowds, the disposition of this kind of right including circle between citizen’s right and state power is divided, the total amount of the right is a conservation and dynamic development and course of the dynamic equilibrium. 【关键词】权利本位,权力,义务本位,法律化 【点击次数】1726 【阅读次数】0 一、引 言 法律是调整和划分权利与义务,确定社会秩序的“构建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对矛盾,它们的对立统一关系不仅既互相区别和联系,而且还有谁决定谁,谁派生谁,谁根源于谁的问题。正如物质与意识、存在与思维、实践与理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矛盾关系一样,矛盾双方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平列、均衡的,还有一个第一性与第二性、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对法律核心范畴——权利与义务的认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例如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就采取以义务为本位,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才提出了权利本位。但尽管如此,“这些都不能改变权利决定和派生义务这一事实,正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的主次易位,不能改变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事实一样”。 [1] 在法律日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今天,法律不仅仅提供给人们行为的尺度和准则,更多是体现出对主体的权利的确定,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权利是法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石,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标。 二、法律权利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 法律权利化过程是历史演化的过程,更是一个不断斗争过程,德国学者耶林(Rudolf Von Jhring,1818~1892)在《权利斗争论》中,倡导权利本位说,并指出,权利的目的在平和,权利的手段在斗争。他说:“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等等。 [2] “在法德意诸国,所谓法律一语,同时又是表示权利之意义,而现代一般通说,亦均以为从客观上观察法律时,则为法律,从主观上观察法律时则为权利,换言之,即以为法律与权利同时存在,而法律现象,其本位即是权利”。 [3]、 我们知道,法律的权利化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和当时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所决定的。在奴隶社会的法律中,“社会主要的生产承担者奴隶被排斥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外,法律以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统治作为整个社会的法律基础”。 [4]奴隶主享有特权,而奴隶无自由、无利益、无权利。同样,人类处于封建专制政治之下,奉征调,供赋役,只知有义务,并不知有所谓权利之说。法律上权利观念的产生和发达,是随近代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来,封建式的义务本位之法律,已不适于人类的实际生活,于是‘天赋人权’的思想,因此而发生,权利的观念,从社会“精英”或者说思想家的理论上,已入于一般人的脑海中,于是就产生了权利本位的法,法律本位之普遍观念为权利。“故以法律为权利之规定,法律学为权利之学,乃现代学者间之通说”。 [5]此时,“法律与权利同时存在,而法律现象,其本位即是权利” [6]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权利意识和权利理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权利的萌芽阶段。西方集中体现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的思想家们所关心和探讨的是关于什么是正当的或什么是正义的问题,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权利的境界,这与当时的奴隶社会中绝大奴隶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有关。古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还没有提出“一般的权利”概念,权利的基本内涵体现为私人权利或个人权利,它的基础是自由民之间的“私人平等”,它的主体是“一个特定人”或“个人”,其核心内容是财产权。第二是权利理论系统初步形成阶段。主要集中在为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时期,尽管在资本主义初期,西方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自由、平等、所有权等思想,但权利理论系统的形成是在文艺复兴以后。荷兰的格老秀斯提出“自然权利”说,指出天赋人权不可剥夺;约翰•洛克提出了“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观点,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命题。1689年英国正式颁布了《权利法案》,它是英国宪法的基本文件之一,在法律规范中正式使用了“权利”一词。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权利”学说已经有了许多内容,形成了一定理论体系,并在某些国家的宪法中相应地做了表述。但这些还只停留在个人权利这一狭窄的范围。第三是权利理论走向成熟阶段。这个阶段的权利理论从“个人权利”向“集体权利”和“社会权利”转变,马克思提出的权利观促进了这种转变。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既然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只能在一定的集体中才能独立;人的权利的获得一刻也不能离开社会和社会关系的制约,任何外在于社会、独立于社会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 [7] 我们认为,法律的权利化是历史的进步。法律权利化进程同生产力的发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生产力非常低下的时期,绝大多数人处于被统治地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可言,而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制定的“法律规范”,对大多数人的要求只是义务,没有权利,因此,那个时期“法律规范”的出发点是“义务本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应该被重视,要求统治阶级在法律规范中加入权利的内容,主张公民在法律权利义务的分配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一部分人多享受权利,少承担义务,或不享受权利,只承担义务。权利本位作为社会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它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反过来又体现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权利本位的提出是历史的进步,法律权利化现象也是必然的趋势。 【出处】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文正邦:《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J],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第56页。 [2] [德]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A],胡海宝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C],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9页。 [3][6] 张知本:《社会法律学》[M],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版,第54页、第54页。 [4] 钱大群编著:《中国法制史教程》[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5] 欧阳奚谷编:《法学通论》[M],上海会文堂编译社,1933年版,第241页。 [7]田维斌:《简论权利本位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其意义》[J],载《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第35-36页。 [8]魏定仁编著:《宪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5页。 [9][18]程燎原、王人博著:《权利及其救济》[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页、第83页。 [10]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M],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 [11]杨平:《对权利本位说的法哲学思考》[J],载《甘肃理论学刊》2002年第3期,第64页。 [12][14]童之伟:《权利本位说再评议》[J],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第47页、第57页。 [13]刘旺洪:《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J],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27页。 [15]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页。 [16] [19]范进学:《法学核心范畴关系论——一种比较法的分析》[J],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 期, 第52页、第55页。 [17]孙国华:《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是一对矛盾吗?》[J],载《法学》2000年第2期,第9页。 [20]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J],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39页。 [21]文正邦著:《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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