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部门的规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旅游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住房、租房补贴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在财务账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该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储蓄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根据规定,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主要是由缴费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的。目前,由于很多单位在测算社会保险时使用的标准不同,因此劳动部门要求被保险人在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中统一使用一个工资收入标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