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厂电工,1997年5月因一车间突然停电,李某被安排去抢修,他在未关闭电路总闸的情况下即检修电路,在检修过程中不慎触电倒地,造成颈椎骨折,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单位为李某支付了医疗费,但其他工伤待遇以李某违章操作为由拒绝支付。
〖评析〗
本案李某违反规定未关闭总闸即进行操作,其行为是违章行为,但是李某不能算是蓄意违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五)蓄意违章……”
李某的违章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因此单位认定李某不属于工伤不妥,应给李某支付工伤待遇。李某可以在知道单位不按工伤给予支付待遇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在仲裁。并注意收集劳动合同书、医院的疾病证明、伤残登记等级鉴定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