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贤镇司法所了解到:在刘某去世后的3年多里,其家属未向单位提出任何经济赔偿,也未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司法所详细查找了有关劳动关系、工伤认定、补偿标准等各类法律依据,并就一些问题咨询了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方面的相关规定,刘某死亡时是处于休闲娱乐时间,未从事与其职务或工作有关的任何行为,且此事已明显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的规定,该单位应向刘某的亲属支付一定数额的救济费。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公路管理站向刘某家属一次性支付救济费人民币6000元。双方对调解协议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