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工伤已经13年了,其间我和妻子多次想到去死。然而再困难的路我们也走了过来,现在终于见到了曙光!”昨日,因公受伤的童秀超坐在轮椅上感慨地说。1992年,在煤矿工作的童秀超受伤瘫痪,但煤矿仅为其医治一年多就将他送回家中。从此以后,童秀超走上了漫长的维权路。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之后,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今日,省高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工伤致残 三次审判伤者不服
1992年3月1日,在文兴县周家煤矿上班的童秀超照例下井。上午9时,一声巨响,矿井顶棚垮塌,童秀超被一根柱子砸中腰部,双脚当即没有了反应。直到晚上6时,单位才把他送到了附近医院治疗。在此后的一年里,单位多次将童转院,并于1993年终止对其治疗,童秀超最终瘫痪在床。致残后,家境贫穷的童秀超靠亲戚朋友救济治病;1997年,他终于可以下床了,但双脚仍不能行走。经法医鉴定,童秀超的伤残等级为三级。
2001年,兴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童秀超可以获得11万余元的赔偿。但童秀超认为这不能弥补他的损失,于是将承包煤矿的资中县水电局、周家煤矿与兴文县周家镇政府告上了法庭。2002年2月,兴文县法院判决童秀超获补偿33900元。童秀超不服,上诉至宜宾市中院。经过中院的二审与再审,判决结果对童秀超的补偿都没有超过10万元,这与童提出的43万元的诉求相差甚远。由宜宾市司法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王文东在看了该案卷后,向省高院提出再审要求。
对于判决结果 律师提出三处质疑
王文东律师告诉记者,该案的判决主要有以下不合理处:
第一,2002年判决沿用的是1991年的平均工资标准。“当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只有100多元,而1999年是400多元。《宜宾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王律师称,童在2000年评定伤残等级前仍是该煤矿职工,所以应该使用1999年的标准。
第二,童秀超在单位拒绝出钱治疗后,自己垫付医药费2万余元,法院并未作出支持。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应该全额报销。
此外,在费用金额计算上也有错误。
据了解,该案将于今日上午在省高院开庭审理。
“我终于看到了曙光”
昨日上午,记者在成都市内的一家小旅馆里见到了童秀超夫妇,他们对今日的庭审寄予了希望。
坐在轮椅上的童秀超感触地告诉记者,出事时他才29岁,“而今已是40多岁的人了!”他称,事故当天,他与工友就发现矿井里漏水,并拒绝下井,最后在老板提高报酬的许诺下才下的井。当日上午9时出事后,单位拖到傍晚6时才用运煤车把他送进医院。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后,老板把他“包”给了当地一私人诊所,个体医生不给他打针吃药,而是每天用拳头敲打他的脚,直至他的脚上烂出了几个大洞……
童秀超告诉记者,为了打官司,他把儿子托给亲戚抚养;妻子背着他来到成都以乞讨为生。当得知省高院提审此案后,童秀超称:“我终于看到了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