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患上右下肢淋巴肿、右下肢静脉血栓后综合症及右大隐静脉瓣膜功能不全等病症后,行走不便的退休工人张辛生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积劳成疾,于是将其单位北京远东仪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残疾用具、误工损失等共计45万余元。3月9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由于常年腿肿,站立困难,原告张辛生膝盖弯曲着一步步挪到法庭。原告在庭审中说,自己1958年7月进入远东仪表公司(原北京电表厂)做机修钳工,就是用刮刀顶压在腹股沟,对机床导轨面进行刮研,每分钟要刮40~80次,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刮研15天,这份工作一干就是28年,相当于使右腹股沟累计承受了150万吨的机械顶压。
1991年12月,原告病发,经诊断为右下肢深静脉瓣膜功能不全,造成右下肢淤血性肿胀,行走功能障碍。原告不得已于1992年6月办理病退手续。医疗改革后,动辄千元的医疗费令原告难以承受,以至十余年来,原告因治病而导致债台高筑,夫妻离异,生活十分困难。2001年4月,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所患的病是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但被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申请。原告不服又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原告为工伤,并判令远东仪表公司支付医疗费2.6万余元,但取终因未能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病或工伤认定的证明文件,而被法院判驳。此番原告再次向单位提出侵权赔偿诉讼,希望能为自己的病患讨得一些说法。
被告远东公司则认为,原告自认为其所出现的右下肢淋巴水肿、右下肢深静脉瓣膜功能不全等病状与他从事的机床修理刮研工作有关,因此提出职业病或工伤鉴定申请,单位对此非常重视,先后多次走访了北京市劳动局工伤鉴定部门和北京市朝阳医院职业病科,并按照职业病科提出的要求,到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市第六医院咨询并提取原告有关的病历材料、开具证明,还按照朝阳医院职业病科的要求让原告进行住院治疗鉴定。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书中提出的建议,被告同意原告住院治疗鉴定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同时为其购置了医疗辅助用品。同年9月,被告依据有关职业病及工伤审批程序,为原告办理了相关申请手续,但未获批准。因此,按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病情与他退休前所从事的工作有关,而且原告基于同一事由去年已提起过诉讼,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这次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共罗列了十大类115种职业病,但原告所患之病并不在其中。尽管拿着“与工作有关”的医院说法,却始终无法得到“职业病”的“关怀”,原告只好耐心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