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申请。在受理申请后,组成医疗卫生专家组,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