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的规定,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组织上分为两级,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在《工伤保险条例》发布前,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地(市)、县(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级,各级按照职责权限有不同的分工。《工伤保险条例》在制定时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主要考虑到,一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建立由经过工伤伤残鉴定培训的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库,这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立的必备硬件。然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大多数县一级卫生部门,特别是广大西部地区严重缺乏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许多地区的医疗技术水平还很低,因此设立县一级具备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客观条件不具备,在实践中很难实施。二是设立省、区两级鉴定,是为了简化程序,便于工伤职工对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向上一级,也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明确了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避免了过去劳动能力鉴定时间过长,工伤职工不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