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属于这种情形。因此,相关主体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措施,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措施。对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规定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途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指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决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