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及时救治受伤职工。这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并在第4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发生工伤时,如果不及时救治工伤职工的伤情可能会恶化,甚至因为没有及时抢救而导致死亡。从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和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出发,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
二是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这一规定,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
三是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必要的生活护理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此外,职工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需要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对于职业病的救治费用应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但对于受到事故伤害职工的救治应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认定为工伤后再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