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为1年。与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15日申请时效及15日延长期相比,《工伤保险条例》的时效规定显然更有利于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申请权利。这一时效规定,也与《民法通则》第136条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1年”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超过了这一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申请权。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上述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申请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应掌握以下原则:(1)在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先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即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应当受理。(2)认定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说明该职工已经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提出申请,应将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补充到该职工的案卷中。(3)职工经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