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3种情形都与工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不具有职业伤害的本质属性,但是将其纳入工伤补偿范围有其合理性。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将上述3种情形规定为“视同工伤”,以区别于第14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没有区别,无论视同工伤还是认定为工伤,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