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到的伤害,从这一基本概念判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因此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办法将此类伤害纳入工伤范围,对于充分保护职工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在表述上存在一些不妥之处;近7年试行的实践也表明,有些规定不好操作。例如,什么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加班后回家的途中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的规定时间”等问题难以界定,因此引发了大量争议。《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对上下班途中事故作了更为准确、合理的规定: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含义,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二是这种伤害既可以是职工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肇事所致;三是此种事故伤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应当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四是工伤认定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实为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仅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未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其他事故纳入工伤范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其他事故伤害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向责任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