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我市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陆水河、汀泗河、黄盖湖四大流域的车埠、赤壁、柳山湖、余家桥、新店、羊茶、赵李桥、蒲圻、官塘驿、黄盖湖等10个镇(办、场)。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加之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市时刻面临着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威胁。为了提高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卫生部《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急性血吸虫病人诊断标准和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判定
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判定和急性血吸虫病人诊断标准参照2000年第三版《血吸虫病防治手册》和《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GB15977执行。
(一)急性血吸虫病
1、疑似病例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或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及腹泻等。
2、临床诊断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或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及腹泻等。
(3)环卵、间接血凝、酶标、乳胶等血清免疫反应其中一项出现阳性(环卵沉淀试验≥3%及(或)间接血凝阳性且稀释度≥1:10,酶标反应阳性,乳胶凝集试验阳性且稀释度≥1:10。
3、确诊病例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或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及腹泻等。
(3)病原学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
(二)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判定与分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1、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下同)10例以上(含10例,下同);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
2、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5例以上,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3例以上。
3、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4、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1、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和传播控制地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和非流行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以下)。
(四)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分级
Ⅰ级:在2个以上(含2个,下同)相邻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突发疫情,并连续出现新的疫点,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含5倍,下同),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Ⅱ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疫点年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Ⅲ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Ⅳ级:在1个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五)应急响应
1、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
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Ⅱ级: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由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咸宁市卫生局报告。
四、应急组织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宣传、卫生、财政、农业、水利、畜牧、教育、公安、及爱卫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疫情控制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1、领导小组
组 长:杭 莺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范 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亚克 市宣传部副部长
程传柏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 陈立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喻小平 市水利局副局长
廖汉斌 市农业局副局长
朱永谦 市畜牧局纪检委员
李练斌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腊香 市广电局副局长
杨 军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钱耀林 市血防办主任
2、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
组 长:徐卫国 市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所所长
负责调查评估工作
副组长:程新豹 市血防医院院长
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成 员:余世伟 市血防医院副院长
江 斌 市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所副所长
负责疫情控制工作
王仲斌 市车埠镇血防站站长
陈爱山 市赤壁镇医院副院长
胡学森 市柳山湖镇血防站站长
李桃林 市余家桥乡血防站站长
王广武 市新店镇血防站站长
来昌国 市城郊血防站站长
袁新华 市黄盖湖农场医院书记
五、紧急处置
(一)现场处置
1、病人救治: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市血防医院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突发疫情疫点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血吸虫病病人,应及时予以治疗。
2、人群预防性早期治疗:根据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市血防所和当地血防站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药物和时间是:用吡喹酮治疗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后进行,但不得早于25天。吡喹酮顿服剂量为40mg /kg体重。用青蒿琥酯治疗应在接触疫水1周后进行。
3、环境处理: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市血防所和当地血防站应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的水域和钉螺孳生地,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克/平方米,浸杀剂量为2毫克/升;同时在易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疫点处理前的封锁(禁止人畜接触疫水),划定安全生活区。有条件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的方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4、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市宣传、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特别是注重发挥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传媒的巨大网络效应,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安全用水,不在有螺水域进行洗衣、游泳、戏水、捕鱼捞虾等生产、生活活动。
5、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对饮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虫尾蚴的,饮用前要进行卫生处理。方法为每50公斤水加漂白精0.5克或漂白粉1克,30分钟后方可饮用。
6、粪便管理:对病人、病畜的粪便进行灭卵处理,方法为50公斤粪便加尿素250克拌匀,储存1天以上。
7、个人防护: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具。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
(二)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市卫生局血防办组织,市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所、市动物血防站具体实施。市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所、动物血防站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1、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对在与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曾经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其他人员进行追踪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将“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并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上报。或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2、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如有条件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群和家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群和家畜查病、治病工作。
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对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情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
六、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理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组织开展疫情处理和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
2、物资保障:市卫生局血防办,要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包括:
(1)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青蒿琥酯。
(2)灭螺药品:氯硝柳胺。
(3)防护药品:防护油、防护膏、漂白粉、漂白精等。
(4)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5)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
3、技术培训:市血防办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管理培训,市血吸虫病预防机构要负责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
4、演练:市卫生局血防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