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以及《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3 本预案将根据情况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赤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赤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成员由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发展计划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2.1.2赤壁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赤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制定、修改,协调、指导、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按规定通报灾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 赤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 2.1.3 临时现场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成立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 2.1.4 应急处置工作组(队) 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可能涉及的部门也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即为责任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和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2.2.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 (4)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5)协同市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其他相关工作。 (6)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各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 2.2.3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答复社会关注问题。 (3)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收集相关材料。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5)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2.2.4 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委派的临时组织,事发地党委、政府(部门)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现场的应急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负责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2.2.5 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职责 (1)市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接受上级应急处置工作队的指导和支援,对各乡镇(办、场、街道、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市人民医院、蒲纺医院、中医医院要建立由10-15人组成的救护队,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 3、报告与响应 3.1 监测 3.1.1 依靠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常规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如天花、沙门氏菌病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霍乱、炭疽、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中毒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3.1.2 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制定监测管理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的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进行监测报告。 3.1.3 建立健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对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实行网络直报。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1.4 对当地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3.2 报告责任人与报告程序 3.2.1 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2.2 报告程序 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卫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市卫生局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 报告 3.3.1 报告责任 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3.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3.3.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后,在网络直报的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了解。当初步判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分疫情或中毒等,立即通知相应机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处置,并报告市卫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预测、预警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准备。 4.1 疫情分析预测 4.1.1 法定传染病疫情预测 (1)市卫生局成立赤壁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市疾控中心、人民医院、蒲纺医院、中医院、妇保院、卫生监督局等单位的流行病、临床及检验方面的专家组成。 (2)市疾控中心负责我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市卫生局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 (3)定期举行由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成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分析会议,根据接到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按月、季、年做出我市的传染病疫情分析。 (4)参加疫情分析会的人员要按市疾控中心要求的内容提供疫情分析所需资料;对于个人或社会机构举报的疫情信息要详细记录,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将有关处理信息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单位)。 (5)季度、年度疫情分析报告由参加疫情分析会的专家在会议结束时完成,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卫生局,疫情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季(年)的疫情基本情况及其分析;下一季(年)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有关建议。 (6)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相关疫情分析会议。 (7)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疫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信息。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要加强管理,规范监测内容,定期不定期报告有关信息,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多面广的作用,形成多渠道、多方式收集预测预警信息的局面,为专家组提供可靠的疫情资料。 4.1.2 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与通报。 (1)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市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2)动物防疫机构和市疾控中心,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4.2 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分级主要应根据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灾情进程状况等基本特点,原则上分为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预警。 5、现场处置 5.1 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名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产生的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和影响。 5.2 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2.1 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 5.2.2 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2.3 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凡就近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5.2.4 支持机构 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5.2.5 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临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向市政府汇报,与卫生、公安、武警、劳动、环保、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5.3 工作程序 5.3.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3.2 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辩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3.3 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救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3.4 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部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准确可靠。 5.4 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临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及疫情情况,由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5.5 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5.5.1 技术措施 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卫生部有关技术方案。 5.5.2 后勤保障 多方协作,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快速、准确、高效配合现场工作。 5.5.3 现场通讯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准确通报信息。 6、组织体系和应对能力建设 6.1 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市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必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给予充分的认识,必须从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 6.2 经费保障和后勤管理 6.2.1 经费 市人民政府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 6.2.2 物资储备 制定药品、器械、疫苗、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物品和生活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的防治药品、设备和消杀灭药械等统一调配,保障供应。 6.2.3 卫生部门职责 (1)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系统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2)市疾控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 (3)市卫生监督局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督促与落实。 6.3 技术保障体系 6.3.1 技术培训和演练 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组(队)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救护工作组(队)的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对疾控中心、医疗、卫生监督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报告、识别、调查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3.2 实验室网络建设 建立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尽快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以最快速度遏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3 资料收集与利用 (1)基础资料收集。 参与全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交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与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资料,以供决策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系统,保证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市卫生局、疾控中心必须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化学中毒和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 6.3 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市卫生局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结果评估 7.1 评估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护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7.2 奖励与处罚 对在该类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赤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赤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铭德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杭 莺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程传柏 卫生局局长 李亚克 宣传部副部长 闵亚玲 发展计划局局长 龙天成 教育局局长 闵亚光 公安局政委 施晓芳 财政局局长 王新焕 建设局局长 孙策群 交通局局长 周瑞阳 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张琼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斌清 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光清 农业局局长 梁金水 监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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