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情形十分复杂,判断是否因工作原因,应该掌握的原则是: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公法范畴,在公法领域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但是,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讲,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进行推定。具体到因工外出期间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遵循“因工作原因”推定原则,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因工作原因的,就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职工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伤既包括因工受伤,也包括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