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应当按照其全部职工人数确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应当根据其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确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和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如一般所称的临时工、季节工等)的各种劳动报酬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少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或者少报、不报、瞒报单位职工人数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第1款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