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关缴费的文件以及与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的文件,是经办机构依法确定工伤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职工依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因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障其完整、安全”。所谓完整,即保存的文件资料应当齐全,不能有缺损;所谓安全,即保存的文件不得非法转移、复制、出借,并不得遗失、灭失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56条第1项规定,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