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认定为工伤职工"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第1项中所称“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是指在工伤认定中,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的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鉴定或者故意违反工伤认定程序等行为,将不属于工伤范围的人(如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亲友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将不属于工伤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违反关于工伤范围的构成要件认定。对于因事故造成的伤害,必须以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和因工作原因3个构成要素为认定前提。故意将缺少工伤构成要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属于弄虚作假行为。(2)违反工伤认定的程序,故意超越阶段进行认定,不按照时限要求认定等。(3)故意将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人员认定为工伤,如因本人醉酒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伤害的人员。(4)不严格执行视同工伤的条件,故意扩大视同工伤的范围。(5)利用职权,编造虚假证明材料,将不属于工伤范围的人认定为工伤等。
弄虚作假在主观上是一种滥用职权的故意行为,其行为的后果是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认定为工伤职工,其性质是严重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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