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工伤职工的救治和补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占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必须依法严处。《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和骗取工伤保险支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1)其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即犯罪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误认识,使其信以为真,并将其视为财物的合法取得者,按一般管理规则或给付方式将公私财物交给犯罪分子;(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认定该罪的标志之一。关于诈骗罪的情节,有3种情形:一是数额较大;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节。认定诈骗罪,既要根据数额,又要根据其他情节进行综合分析,正确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