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发展。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2000多万家,从业人员超过4000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各地很不平衡,劳动用工制度也很不完善。虽然个体工商户中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但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对这部分人群也需要予以保护。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雇主为其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均不同,《工伤保险条例》授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包括该地方什么时候开始要求个体工商户缴费、如何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还是向税务部门缴费、如何办理雇工的情况登记等。
需要强调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如个体户业主本人或者开“夫妻店”的。这些人员是否要求参保,各地可根据情况自行掌握。而对“雇工”的含义,应作较广的理解,只要是雇主使用了该人员、支付了劳动报酬,就应当视为有雇工,无论该雇工是否是雇主的亲戚或者邻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