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7月24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90号函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按照工伤处理。这个规定的依据和主要理由:一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伤保险调整对象是在职职工,只适用于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离退休人员已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二是工伤保险仅包括因工作原因发生伤残或死亡的职工,而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属休闲活动,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故不能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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