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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本文作者 佚名 摘自 机电之家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今年5月中旬以来,安徽、山西、云南和河南等地煤矿先后发生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极为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6月18日,在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听取了国家局王显政局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汇报,研究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组织《通知》的学习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通知》,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要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根据《通知》精神,进一步调整安全监察工作计划,明确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全力以赴抓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办事处以及每个安全监察人员身上,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严格煤矿安全生产的准入条件。凡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关闭。国家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即将发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矿井的对照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基本条件规定之一者,依法进行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决定和移送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要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三、加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分布和安全生产状况,调集区域内的监察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对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和重点煤矿企业的集中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治理,在超前预防上下功夫。要突出“一通三防”,开展重点监察。要针对有关煤矿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处罚不落实的要尽快申请强制执行。对矿井依法责令其关闭、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和处以行政罚款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向被监察矿井下达监察执法文书的同时,要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抓好安全生产。

四、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评估。要按照国家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要求及各地制定的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各类矿井的安全评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争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全部矿井的评估工作。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并通过安全评估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局汇报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局将对重点省(区、市)进行督查;对不按时报告和组织工作不力、进展不快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依法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煤矿事故。对尚未结案的煤矿重、特大事故,要主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事故处理和结案工作。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运用好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该停产整顿的一定要停产整顿;同时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  (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和重、特大事故责任者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凡是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其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提出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报国家局备案。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上述要求的情况于7月底前报国家局,并在12月底书面报告全年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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