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 湘经贸安全[2002]437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局、监察局、国土局、工商局、环保局:
自去年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启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作以来,按照《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湘政力明电(2001]146号)的要求,多数地区积极行动,做了大量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地区至今还未开展起来。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湘政办明电正2001)士46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总责,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步骤,采取切实有效
的措施,推进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要明确工作重点,依法取缔非法矿和关闭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矿井。2002年非煤矿山整治的重点是:各类小金矿、采石场、稀有贵重金属矿山。重点部位包括所有非煤矿山的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库、爆破器材库、采矿场、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凡属以下情况的,应一律予以关闭;
1、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未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换证期限内按期换证的;
2、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采矿的;
3、独眼井生产的;
4、国有非煤矿山矿办小井;
5、国有非煤矿山井田范围内严重超深越界,威胁大矿和铁路、公路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居民聚居处房屋及其他重要建筑物安全的;
6、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矿产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矿山。
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对上述6类矿井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凡属应予关闭矿井,有关职能部门要限期依法注销或吊销证照、切除电源、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植被,并发布公告。绝不能走过场、留死角或以停代整、以停代关。
三、要加大非煤矿山的整顿力度。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整治范围。凡未取得《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或虽取得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但存在长期超深越界开采的;或没有合理通风系统的;或排水系统不合理,存在重大水险隐患,无有效探放水措施的;或矿长没有取得《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的;或开采城镇区域或者居住密集区等重要建筑设施保安矿柱的;或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及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采取监控措施,督促企业整改。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关闭后仍留下安全隐患或污染源的,应责令其制定治理方案并拿出专项资金限期整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安全闭矿(井)。
四、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92号令(《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和国家经贸委13号令的要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和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除国家明确规定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外,其它矿种新建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1)85号文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对未列入关闭范围且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的矿山,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在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登记发证权限,办理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废止后,一律按照《湖南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非煤矿))管理办法》(湘经贸安全(2002)153号文)的规定和要求,从严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换发《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非煤矿)》。
六、强化责任,严格标准,认真搞好验收审查。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和环保等部汀要严格按标准审查,并建档建制。对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须由验收人员签字和省整治领导小组批准;省属以下企业须由验收人员和乡、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逐级签字,并经市州整治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各地验收工作应在今年12月份前完成。对目前已完成整治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地可根据进展情况提前组织
验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市州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和重点抽查。
二oo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总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保局:
去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开展了五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大部分地区按照国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搞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要求,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对遏制本地区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阼用。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区的整治工作至今尚未开展起来。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2001年,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9起、死亡214人,同比分别增加5起和96人,上升幅度较大。尤其是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河南洛宁金矿“11.1”氰化钠泄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朱镕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严加整顿,对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要坚决依法关闭。
我国非煤矿山点多面广,是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之一。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区一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去年治理整顿的基础上,认真深入地开展好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
各地区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要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步骤,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步向前推进;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要定期总结分析整治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要切实做到真整真治,绝不能走过场、留死角或以停代整、以停代关;对于取缔或关闭的企业一定要关死、关住,绝不能死灰复燃。
二、要突出重点,依法进行整治
2002年,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各类小金矿、采石场、稀有贵重金属矿山;重点部位包括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爆破器材库、采矿场、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总的工作目标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遏制住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下降。
各地区要严格依照《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以及企业登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采矿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应立即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凡不具备下列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或虽履行了环评手续,但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矿山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爆破器材管理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储存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并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器材、保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矿山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
(二)具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和胜任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职工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使用安全工具;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中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矿山有合理的地面、井下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泻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风量、风质和风速满足井下作业场所的需要;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四)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El,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和岩柱;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穿过断层破碎带的主要巷道有可靠的支护措施。
三、要标本兼治,搞好综合治理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应当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技术进步、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基础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作风建设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立足治本,做到标本兼治,通过整治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为此,各地区应在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在整治过程中不断完善方案。
各地区要注意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对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揭露和曝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要大力开展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矿山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周时,要加大对安全培训教育及有关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力度,杜绝无证上岗和盲目操作甚至冒险蛮干的现象。
四、要强化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整治工作方案,做到:
(一)有关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有关部门要暂停供应电力、爆破器材、氰化钠等动力和原材料。
(二)对整治后逾期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当决定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尚未用完的爆破器材、氰化钠等危险物品,统一交由矿山主管部门集中封存保管。
(三)严格审批登记程序,把好矿山开采的市场准人关。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对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产;拒不停产的,通知有关部门不再提供动力、原材料,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发证关、签字关。对于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整治不力,出现死灰复燃和伤亡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要坚持标准,认真搞好验收
各地区的整治验收工作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核查。验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验收人员由行政执法人员、安全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并经过验收前的集中学习,统一思想认识,确保验收效果。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原则上仍按去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步骤进行,各地可结合各自情况作相应调整。考虑到各地的进展情况不同,整治验收工作由原安排的2002年第三季度推迟到2002年第四季度进行。对目前已完成整治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也可提前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整治工作方案和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工作组内部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对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须经验收人员和乡、县、市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并经省级整治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工作开展督查和重点抽查。
各地区要加强对验收后的复查工作,防止反弹。要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现矿业开采秩序的稳定好转,从本质上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扭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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