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桦楠报道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保证安全评价质量,浙江省于近日制定了《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除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外,下列项目必须实施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领定点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资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迁建工程等。
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前,应当组织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人员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测评,并填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对达不到安全评价基本条件的项目不能实施评价。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承担和完成的评价项目,以《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的形式上报省安监局和当地安监部门。
省安监局将每年对安全评价机构(包括在浙江省从事安全评价的外省评价机构)组织一次资质审核,并抽检各安全评价机构当年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