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对建筑物内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须实施人员紧急疏散(俗称“空楼”),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关于印发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盐府〔2004〕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对建筑物内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须实施“空楼”行动的情形。
本预案可作为我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分预案)的组成部分。
二、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紧急疏散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空楼”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龙岳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区长王宏彬同志担任,成员由应急指挥中心、维稳及综治办、贸工局、民政局、建设局、农林水务局、卫生局、城管局、机关事务局、安监局,各街道办、法院、盐田公安分局、盐田交警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和供水、供电和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区“空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由刘瑶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详见附件1)。
区“空楼”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空楼”应急处置工作。
区“空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空楼”措施的保障工作。紧急情况下,经区“空楼”领导小组授权,可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空楼’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的事件主管单位是“空楼”应急处置的责任单位(详见附件2)。
三、应急响应
(一)预警信息。
事件主管单位、街道办要密切关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展,落实应急预警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须实施“空楼”措施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实施“空楼”行动的建议。
(二)分级响应。
“空楼”应急响应根据须实施“空楼”措施涉及的范围、人数、可控性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分为四级应急响应。
1.因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须实施“空楼”措施的,“空楼”涉及1个街道办,须紧急疏散人数少于50人,由区“空楼”领导小组作出“空楼”决定。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一般(Ⅳ级)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实施“空楼”行动,发布“空楼”通告并入户送达告知函,依法设定警戒线,禁止人员进入,并落实对警戒区域的监管,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
事发所在街道办负责人要在接到预警或事发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做好须紧急疏散人员的思想工作,协同做好人员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盐田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不愿配合“空楼”的人员,采取措施强行带离。
供水、供电和燃气企业负责落实停水、停电和停气。
2.因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须实施“空楼”措施的,涉及2个街道办,须紧急疏散人数50—100人,已经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但仍属可控范围内,由区“空楼”领导小组作出“空楼”决定并及时启动较大(Ⅲ级)级别应急响应。
(1)事件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空楼”行动,及时发布“空楼”通告,并入户送达告知函,依法设定警戒线,禁止人员进入,并落实对警戒区域的监管,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
(2)事发所在街道办做好须紧急疏散人员的思想动员工作,协助做好入户送达告知函和人员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等工作。
(3)区民政局启用灾害避险中心,妥善安置紧急转移的群众。
(4)盐田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不愿配合“空楼”的人员,采取措施强行带离。
(5)盐田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周围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对集中区域周围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6)盐田消防大队负责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并协助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工作。
(7)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现场的卫生防疫和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8)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协调做好车辆、餐饮等后勤保障工作。
(9)供水、供电和燃气企业负责落实停水、停电和停气。
3.因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须实施“空楼”措施的,涉及2个街道办,须紧急疏散人数100——500人,或已经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并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有严重影响的,由区“空楼”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及时启动重大(Ⅱ级)级别应急响应。区“空楼”领导小组组长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组织实施“空楼”行动。
(1)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发布“空楼”通告,并入户送达告知函,依法设定警戒线,禁止人员进入,并落实对警戒区域的监管,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2)事发所在街道办做好须紧急疏散人员的思想动员工作,协助做好入户送达告知函和人员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等工作。
(3)区民政局启用灾害避险中心,妥善安置紧急转移的群众。
(4)盐田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不愿配合“空楼”的人员,采取措施强行带离。
(5)盐田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周围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对集中区域周围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6)盐田消防大队负责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并协助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工作。
(7)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现场的卫生防疫和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8)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协调做好车辆、餐饮等后勤保障工作。
(9)供水、供电和燃气企业负责落实停水、停电和停气。
4.因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须实施“空楼”措施的,涉及2个以上街道办,须紧急疏散人数多于500人,或已经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并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有特别严重影响的,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及时启动特别重大(Ⅰ级)级别应急响应。区主要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组织实施“空楼”行动。
(1)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发布“空楼”通告,并入户送达告知函,依法设定警戒线,禁止人员进入,并落实对警戒区域的监管,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2)事发所在街道办做好须紧急疏散人员的思想动员工作,协助做好入户送达告知函和人员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等工作。
(3)区民政局启用灾害避险中心,妥善安置紧急转移的群众。
(4)盐田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不愿配合空楼”的人员,采取措施强行带离。
(5)盐田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周围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对集中区域周围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6)盐田消防大队负责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并协助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工作。
(7)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现场的卫生防疫和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8)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协调做好车辆、餐饮等后勤保障工作。
(9)供水、供电和燃气企业负责落实停水、停电和停气。
(三)扩大应急。
因实施“空楼”措施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区“空楼”领导小组按照《关于印发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盐府〔2004〕51号)、《关于印发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深盐委〔2006〕20号),及时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必要时,根据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意见,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申请支援。
(四)应急结束。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级别“空楼”行动应急结束的判断和宣布,由事件主管单位研判后提请区“空楼”领导小组作出。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级别“空楼”行动应急结束的判断和宣布,由事件主管单位研判后报区“空楼”领导小组提请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作出,或按照《关于印发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盐府[2004]51号)、《关于印发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深盐委[2006]20号)相关规定执行。
“空楼”应急响应结束,但引发“空楼”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空楼”措施实施所次生或衍生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未结束应急响应时,参照其它专项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说明
本预案未详尽表述的有关预测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细则,参照《关于印发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盐府〔2004〕51号)、《关于印发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深盐委〔2006〕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盐办〔2006〕18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执行所需经费按照《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盐府办〔2006〕32号)办理。
引发本预案实施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由事件主管单位负责落实排除或整治。
附件:1.盐田区紧急疏散(“空楼”)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盐田区紧急疏散(“空楼”)应急处置责任单位一览表
附件1
盐田区紧急疏散(“空楼”)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龙岳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王宏彬(副区长)
成 员:叶 健(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及综治办主任、司法局局长)
陈高原(区贸工局<科技局>局长)
曾岳雄(区城管局<环保局、执法局>局长)
周 敏(区建设局<住宅局>局长)
高伯慰(区农林水务局局长)
侯伊莎(区民政局局长)
曾晓莲(区卫生局局长)
岑选德(区机关事务局局长)
庄 保(区安监局局长)
刘瑶城(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蔡兴弟(沙头角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黄小琼(海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邓德良(盐田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朱志坚(梅沙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张亦平(区法院副院长)
谢利光(盐田公安分局副局长)
黎冠华(盐田交警大队大队长)
刘传才(盐田消防大队政委)
黄艺辉 (盐田海事处处长)
江克宜(深圳盐田供电局副局长)
肖三庆(市水务集团盐田分公司经理)
黄 臻(深南燃气公司盐田分公司总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由刘瑶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盐田区紧急疏散(“空楼”)应急处置责任单位一览表
|
大类 |
分类 |
序号 |
种类 |
事件主管单位 |
|
自
然
灾
害 |
水旱灾害 |
1 |
旱灾、洪灾、暴雨、冰雹、台风、水库决口 |
区三防办 |
|
地质灾害 |
区建设局 |
|
气象灾害 |
2 |
寒潮、高温 |
区民政局 |
|
地震灾害 |
3 |
地震、地面塌陷 |
区民防办 |
|
海洋灾害 |
4 |
风暴潮、海啸、海上事故 |
盐田海事处 |
|
生物灾害 |
5 |
病虫草鼠害 |
区农林水务局 |
|
森林火灾 |
6 |
森林火灾 |
区森防办 |
|
事
故
灾
难 |
安全事故 |
7 |
企业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泄漏 |
区安监局 |
|
8 |
交通事故 |
盐田交警大队 |
|
9 |
火灾 |
盐田消防大队 |
|
环境事故 |
10 |
严重水污染、环境和生态严重破坏 |
区环保局 |
|
11 |
核污染 |
区反恐办
区民防办 |
|
社会
安全
事件 |
涉嫌重大
刑事案件 |
12 |
危险品失窃,失泄密案 |
盐田公安分局 |
|
13 |
杀人、爆炸、绑架、抢劫、投毒 |
盐田公安分局 |
说明:1.本表未列明的突发公共事件,有部门规定的参照部门规定执行。
2.本表未列明的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空楼”的,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3.责任单位出现交叉的,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视社会危害、影响程度确定处置责任单位。